借阅权限
读者类型 | 借书册数 | 借书期限(天) | 续借期限(天) | 预约册数 |
本科生 | 20 | 30 | 20(续借之日起后延天数) | 2 |
研究生、教职工 | 30 | 180 | 60 | 5 |
教育硕士、农村硕士等 | 10 | 90 | 60 | 无 |
馆际互借 | 2 | 30 | 无 | 无 |
其他 | 5 | 30 | 20 | |
短期进修的读者,如国培、继续教育等读者,只阅不借。 | ||||
其他读者,如附中、藏校等相关协议单位读者按照教工待遇。 |
注意事项:
1.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借书期限内。假期前应归还的图书,逾期不归还,假期计入借期。
2.图书续借手续应于还期前十日内办理。
具体步骤:登陆“我的图书馆”→当前借阅→所要续借的图书→点击“续借”。
3.预约:可借图书全部借出时,方可进行预约。预约图书一经回馆,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读者。通知发出七天后,未办理借书手续,图书将进入书库流通。每种图书允许三位读者同期办理预约手续,并按预约先后顺序提供借书服务。
预约步骤:登陆我的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检索预约图书→预约申请→执行预约。
二、文明阅读规则
1.本馆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到阅览室阅览和借阅,遵守《读者守则》,服从阅览室老师管理。
2.读者进入阅览室之后,在自助借还书机或服务台进行图书的借还。
3.读者入室前,应将随身携带物品,如:书包、书刊等存入存包柜。
4.读者进入阅览区,应使用座位管理系统刷卡取号,对号入座,再行选取所需书刊,并在室内阅览。因占座问题发生的纠纷由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并按座位管理系统使用规定进行处理。
5.自觉维护架位整齐,请勿随意抽插、摆放图书;若发现错架乱架,请予协助整理。
6.阅览区书刊只限室内阅览,概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需经主管馆长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7.如需复印,须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在本馆复印,复印完毕后立即归还;借出和归还时读者和工作人员均应对书刊的完整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8.保持和维护安静的学习环境,不在馆内喧哗、戏闹、追逐、吵架、斗殴以及张贴广告、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等;不在室内接打电话;入馆前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
三、借阅逾期、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根据校财[2018]05号公物损坏赔偿办法,制定图书借阅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如下。
1.本馆实行限期外借制度。
2.读者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不得勾划、圈点、批注、污损,否则,视其污损情况处以2元以上赔偿;对书刊有撕割、拆散等损坏现象者,按赔书规则赔偿;采取"偷梁换柱"手段,对书刊原芯据为己有者,按盗窃书刊论处。
3.损害或丢失书刊条型码、磁条、芯片者,收取2元工本费。
4.遗失书刊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原书刊购买不到时,按下列规定偿还:
4.1 赔书:同一版本图书+5元加工费。
4.2 赔款:图书遗失后视图书价值与馆藏复本数量按以下规定赔偿。
(1)1949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每册 300-3000元,特殊的图书按照市价赔偿。
(2)1950—1970年出版的图书,每册赔偿40-100元,特殊的图书按照市价赔偿。
(3)1971—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15倍赔偿,最低赔款不得低于40元。
(4)1990-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5)2000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5倍赔偿。
(6)外文原版图书:按原价折合人民币的5倍赔偿。
(7)古籍、珍贵图书按估价的10倍赔偿,同时停止借阅3年,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成套多卷书、丛书、配套工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书原价的3倍赔偿,原书归图书馆所有。如有单册价钱,按照单册图书规则赔偿。
(9)期刊散本丢失一册,按年定价赔偿,合订本按全年定价的3倍赔偿并收取5元装订费。
4.3 书刊赔偿后3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时,可将原书刊交还本馆,并上报一卡通中心退还赔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