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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责清单!野生动物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有哪些?这里拟立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野生动物管…
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829,电子邮箱:baofaxuan@aliyun.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强野生动物管理
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严格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将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本市野生动物管理水平,确保野外无非法猎捕、人工无非法繁育、市场无非法交易、路上无非法运输、餐馆无非法食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专项打击行动,建立区月查、乡镇(街道)周查、村(社区)日查、业务主管部门经常查的四级巡查搜查机制,对湿地、森林、餐馆、市场、厂房、养殖场、食品加工和工艺品加工场地、居民住所等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和候鸟迁徙通道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管理巡查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严格管理,在重点区域实行封闭或者半封闭管理,清理排查、取缔非法狩猎场所;
(三)强化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四)严格依法审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事项,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查处行政案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刑事案件;
(六)与其他管理责任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依法依规实施野生动物检疫;
(三)对检疫中发现的非法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全市药店、医院、花鸟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等场所,对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未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
(二)对运输场站实施源头管理,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寄递物流等环节的管理;
(三)强化高速公路出口、普通公路等重点执法点位,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发现有涉嫌违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立即加以控制并通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转递的案件或者线索举报,依法查处非法捕猎、繁育、交易、运输、食用等野生动物案件,依法侦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二)清理非法持有的猎枪及弹药,坚决打击猎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交的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猎捕工具等网络违法违规信息、广告、网址链接及时清理,并对相关违法违规网站账号予以处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野生动物摆卖、餐饮等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并依法查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二)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监测,实行联防联控;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
(四)组织对传染病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邮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督促企业禁止寄递无专用标识或者相关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海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严格实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负责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审查,发现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强化学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养成文明健康饮食习惯。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负责对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住房建设、商务管理、价格管理、公园管理、宗教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宣传单位负责对野生动物管理情况、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公众健康饮食习惯等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有效管理,增强对涉及野生动物管理各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频度和精度,实现全链条打击。
第二十条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野生动物管理案件线索,立即互通信息、依法处置,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联合执法活动,实现执法行为有效联动、执法环节无缝对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执法案件会商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和快速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与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明确管理区域和环节的负责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到人员到岗、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为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阻断可能来自于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等更加严格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物流、寄递、食品生产经营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为非法捕猎、繁育、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第二十四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养成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五条鼓励引导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将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对野生动物管理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全链条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依照其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暴力阻挠干扰野生动物管理行政执法的,以及在应对由野生动物引发的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群体;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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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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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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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新职责清单!野生动物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有哪些?这里拟立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野生动物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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